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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法律事例

发布时间:2023-07-16 16:10:23   来源:体育竞猜bob

  今年以来,全国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为触类旁通、吸取教训,江苏省各地经过现场检查、线上巡查、飞翔检查等多种方法,加大对未经训练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办,实在强化出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办理。今天,江苏省应急办理厅发布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法律事例。

  事例一:2023年5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横溪大街在展开工贸职业范畴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法律检查时,发现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产车间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没有专门人员进行安全办理,焊接作业人员陈某也未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办法。法律人员现场经过应急办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陈某无焊接与热切开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工贸企业严重事故危险断定规范》(应急办理部令第10号)规则,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训练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归于严重事故危险。法律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办法决议书》,要求该公司当即中止陈某无证焊接作业,并对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事例二:2023年4月4日,无锡市应急办理局法律人员对无锡市某超市货架设备厂进行法律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黄某、秦某等6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训练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间企业供给的黄某、秦某的焊接与热切开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造)和未树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

  法律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办法决议书》,要求该公司当即中止无证焊接作业违法行为,该公司及其首要负责人别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训练查核办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训练查核办理规则》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对该公司及其首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购买假造焊接与热切开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头绪移交公安机关,现在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牵头侦查此案。

  事例三:2023年6月2日,常熟市应急办理局运用无人机对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展开飞翔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有六名工人进行电焊作业。随即法律人员展开现场核对,发现该公司将车间电焊作业外包给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常熟市碧溪新区东永机械加工厂,但未与两家外包单位签定安全出产协议,未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出产进行一致和谐、办理;经过核对作业人员资质,发现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一名工人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

  根据应急办理部10号令《工贸企业严重事故危险断定规范》第三条第(一)(二)项,应断定为严重事故危险。法律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载》,开具了《现场处理办法决议书》《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企业暂时中止出产活动。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车间主任陈某某、安全办理人员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施行“一案双罚”。

  事例四: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办理局法律人员经过南通市风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渠道展开非现场法律线上巡查时,发现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风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询发现其未在一体化渠道中申报动火作业,3月9日,法律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对,供认该公司3月7日上午在风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对行车大轮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拟定作业计划,经现场丈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距离小于5米,不符合《风险化学品企业特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3条的要求,该行为归于《化工和风险化学品出产经营单位严重出产安全事故危险断定规范(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8条的严重危险景象。

  法律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载》,开具了《现场处理办法决议书》,要求该公司停产整理,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进行了查询问询,二人均供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出产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则,根据《江苏省安全出产法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

  事例五: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应急办理局法律人员对泰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告发核对,现场并未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法律人员随即检查企业视频监控,发现5月16日下午有一名职工在从事热切开特种作业,经查,该名职工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作业。根据《工贸企业严重事故危险断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办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则,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断定为严重事故危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则,决议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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